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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建設性建議

 

黃頂立 DEENG-LIH HUANG, Ph.D.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生物有機化學博士
E-mail: dh459@columbia.edu 
(電腦字數統計:中文字 2,460,英數字 66)

 

對 (1999年) 八月六日自由廣場郝龍斌立委大作「健康食品管理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一文有下列回應:

「營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與「言論自由權和投票權」一樣,都是世界公認的天賦人權。在過去威權時代,可因為似是而非的愚民理由 -- 「不是所有的民眾都具有辦識言論和候選人真偽的能力」,所以我們喪失了「言論自由權和投票權」。但在民智已開的民主社會,改善「不是所有的民眾都具有辦識健康食品真偽的能力」的建設性根本之道是「送魚,不如教其如何釣魚」 --積極主動的教育民眾最合乎現時的醫療保健,使民眾擁有充分的知識和判斷力去自行選擇。

這是刻不容緩的,例如缺乏「科學研究早已證實所有生育年齡女性,只要每日服用含葉酸 0.4-0.8 mg 和含鋅 15-20 mg 的綜合維他命,便約可降低新生兒神經管缺陷風險 60-70%、新生兒循環系統缺陷風險 44-47% 和體重不足/早產兒風險 18-81% 的知識並身體力行」,就可能不幸生出缺陷的小孩。像我在溫哥華一老友就是,而這小孩的媽媽在台灣已是長庚醫院的資深護士長竟也缺乏這知識。不幸的小孩從出生以來腦部已被手術超過 30 次,但仍不能站立、走路或說話,經常痛苦的哭叫騷動,隨時要人在旁照顧,多虧媽媽在台灣時已是經驗豐富的護士長,可以承受與照顧。連醫生都說小孩還能活下來真是個奇蹟,若在台灣這小孩早走了。多虧加拿大的社會福利制度完善,負擔了孩子所有的醫療和生活支出。

然而,在台灣的我們可沒有這麼幸運、也不能期望有這麼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還好現在看到本文我們擁有了這知識。然而當我們要身體力行補充這些養分時,卻發現這些在美國是物美價廉的食品,在臺灣卻變成昂貴但品質卻不見得較好的藥品。

台灣的食品藥物法規的荒謬不合理,可從一例子看出。哈佛和塔夫茲 (Tufts) 醫學院的研究顯示,每天吃維他命 C 補充品 500 毫克 (mg) 十年以上可降低白內障風險 77-83%。台灣法規規定維他命 C 的每日用量標準在 82.5 毫克 (mg) 以下得以食品管理,介於 82.5-500 毫克 (mg) 則為醫師指示用藥,而超過500 毫克 (mg) 則屬醫師處方用藥。但天然蔬果,像 230 公克 (約一個半) 柿子、510 公克奇異果 (約 5 個)、943 公克柳橙 (約 5.7 個)、或 263 公克甜紅椒的維他命 C 含量都將超過500 毫克 (mg) -- 根據法規是醫師處方用藥。所以若一天想吃上述的任一種,還得有醫師處方才能吃;而蔬果商依法都搖身變成藥商,還得向衛生署申請藥商執照才能販賣蔬果。或許有人會說上述的天然蔬果沒將維他命 C 萃取做成錠或膠囊,所以不算醫師處方藥。那麼天然的海洛英花沒有萃取做成海洛英粉,是否也不算毒品?

其實有太多科學研究證實很多維他命、礦物質、草本和營養補充品可以促進健康、預防疾病、避免生病帶來自己和家庭的痛苦折磨、降低醫療支出、和保護與改善生活品質。例如 35 歲以上者每日服用維他命 E 100-400 IU 可降低 37-77% 罹患冠狀動脈心臟病、綜合維他命可增強老人免疫力和降低疾病感染風險、水飛薊素(silymarin)可以保肝和治療肝病變及肝硬化、銀杏葉莘取物可改善老人癡呆症……等不勝枚舉。

這些產品在美國都是 FDA (食品藥物管理局) 沒登記審核的物美價廉食品,不僅廠商沒做任何臨床療效研究,甚至連製程也沒像藥品一樣嚴謹做多種測試,但在台灣卻變成昂貴但品質卻不見得較好的藥品,你說奇怪不奇怪?

所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第二建設性根本之道是建立如美國「一般認為是安全」 (GRAS) 的科學客觀區分食品和藥品的標準,來打破荒謬不合理的台灣食品藥物法規,革除徒勞又缺乏科學專業的登記檢驗官僚體制,這樣才能保障消費者買到這些食品的應有營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

我在台北世貿食品展曾看過一家股票上市 GMP 大藥廠的「健康食品」是地下工廠做的。所以第三建設性根本之道是除了道德誘導鼓勵廠商要有社會責任與商業道德外,「應積極輔導廠商確實在 GMP 條件下生產製造,而不只是拿到 GMP 認証」(郝立委將此句段章取義去除)。此外,郝立委或衛生署可告訴我們台灣有幾家 GMP 「健康食品」廠嗎?

至於過去的「衛署食字」,根本不是偽造的問題。過去的「健康食品」的廣告銷售都要有「衛署食字」,愚弄消費者誤以為產品是經過衛生署背書檢驗通過的,品質效用有保證。但從來沒看過衛生署、立委民代、消基會或任何單位告訴我們真像。一直到今 (1999) 年三月十六日我有機會在聯合報投書當國王的新衣裡天真無邪的兒童,才得以揭穿「衛署食字」根本只是個公文字號。揭穿後,我們才偶而能聽到衛生署也說「衛署食字」只是個公文字號。

「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健康食品採取完全放任的態度……」並不是售價偏高的原因。若「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健康食品採取完全放任的態度」,為何有「衛署食字」這種愚民的把戲?為何我們買不到前述的食品?美國的藥品或食品管理比台灣完善太多,但是在進步文明的美國卻從來看不到所謂的「衛署藥字」、「衛署食字」或「衛署健食字」,為何台灣會出現這種玩意兒呢?台灣的衛生署是否該徹底檢討,多和進步文明的美國學習、了解進步文明的國家是如何管理的呢?

若「健康食品管理法」能效法美國「1994 飲食補充品健康和教育法案」 (DSHEA),建設性的革除弊端,建造一個像美國般公平、開放、自由的市場,相信我們除了可享受到如美國般的物美價廉外;人民也不會買不到優酩乳或任何健康食品;人民也不會不禁發出「現代文字獄」和「現代宮廷抄家滅族」的聲音;不敢不執行立委法案的衛生署官員也不會無奈的直言「健康食品稽查講難聽一點,本來就是玩文字遊戲」;郝立委也可像美國提出 DSHEA 參議員哈奇 (Orrin G. Hatch) 般的受人民肯定與推崇,而不必當救火員。

「由於我國的國情不同」,對眾人之事的「管理必須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所以我們直到近幾年才很不容易的擺脫威權的箝制,獲得言論自由權、投票權和其他民主社會應有的人權。在民智已開的民主台灣,雖然仍較缺乏科學專業和較有官僚陰影,但我們還要回到威權時代,接受郝立委說的「由於我國的國情不同,對健康食品的管理必須採取較為嚴格的態度」,來剝奪我們應有的營養和健康自由選擇權這天賦人權嗎?

此外,美國有許多強力的民間草根 (grass-roots) 團體結合各領域的精英,以超然的姿態積極的在監督各種公共政策、民生問題、國會的立法和政府的施政,以保障人民應有的權益。然而,台灣極缺乏這樣的強力超然民間草根團體(甚至這回連消基會也是站在維護官方立場的角色,未扮演為消費者維護應有權益的制衡角色),所以我們常會看到粗糙的立法和施政。所以我們極需要建立這樣的民間草根團體,因此「美化人生基金會」便沸沸然在籌備中。

 

(Written on 08/06/1999.)

 

© Copyright 1999-2002 DEENG-LIH HUANG. All rights reserved. 

 

Posted on 01/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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